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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过留踪!!!!!!!!!!!!!!!![/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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呕心沥血之作 《行政法学》第十一章复习指导(2)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1)它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 (2)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程序性的特点比较明显; (4)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复议权利和承担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2.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情形: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复议。 (2)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条例》第2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既被申请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条例》第27条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4)行政复议代理人。指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可以代为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人。《行政复议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另外,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申请人申请复议。 3.行政复议的其他参与人。指除上述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他们的复议活动都是围绕着查明事实而进行的,在复议中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复议权利,承担一定的复议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但核心部分是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享有的复议权利和承担的复义务也不同。 1.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关享有受理权、收集证据权、审理权、裁决权(决定权)等。行政复议机关的义务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进行行政复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第三人在复议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法定的义务。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人,享有同申请人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完全对等。如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则不享有。 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定体,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种:(1)就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就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其他复议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其直接原因是出现相关的法律事实,其根据是行政复议法律规范。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 其基于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而产生。申请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立案后,才能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这是引起行政复议关系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缺一不可。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变更 其中包括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 主体变更包括:(1)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4)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继续参与复议。 客体变更包括:(1)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发某些复议请求的。(2)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改变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从而使复议在客体变更的情况下进行。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分为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灭。部分消灭是行政复议机关与鉴定人等复议参与人之间的具体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全部消灭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全部消灭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又没有近亲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视为没有必要继续复议而终止复议;(3)在行政复议机关支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4)案件审查完毕,行下放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 《行政法学》第十一章复习指导(3)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受理的作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都可以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凡是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又,《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不能依照条例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种类:(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它是确立行政机关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 1.行政复议管辖原则 (1)符合行政机关内部领导机制,便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2)坚持管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3)特殊争议标的案件,应当由专门复议机构或特定复议机关管辖; (4)行政复议管辖,应做到就近、便民,尽可能方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参加复议。 2.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 (1)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录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理。《行政复议条例》对一般管辖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管辖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需要由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2)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3)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可以分为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隶属管辖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的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同级管辖主要有同级部门管辖和同级政府管辖。 (3)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可分为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选择管辖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申请复议,或者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管辖。 (4)从管辖的灵活性原则来看,可分为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争议,需要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最后由谁管辖。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发生了争议又协商不成的,应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另一种情况是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明确,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此外,对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和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管辖。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五个组成要素。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1)申请人是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二阶段。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2.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及事实依据的;(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的;(4)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如果复议申请书还符合要求,或者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足的,应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给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任其受理或者答复。该条例又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1.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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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黑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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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 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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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7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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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看,可是积分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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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m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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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分可真是个天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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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晴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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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发表一篇文章积得多少分?下载一次又是积得多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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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晴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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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5-2-1 17:19:00 [只看该作者]

资料市面上有售吗?资料太多很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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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xing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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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5-2-2 20:48:00 [只看该作者]

资料太好了,可惜所需积分太高,吊人胃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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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1980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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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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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d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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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5-2-16 9:39:00 [只看该作者]

斑竹,是否同意转载?请复 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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